2008年7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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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长期摩擦不断 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孙淑君 小薇

  原告刘林林诉被告平湖开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启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平湖市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开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这是平湖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首个案件。
  平湖开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由原告刘林林与第三人杨启共同投资设立,投资比例各占50%,杨启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林任监事。公司经营过程中,刘林林与杨启之间常产生矛盾,摩擦不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2007年5月,杨启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代码证、商标证带回家中,不再到公司上班。同年7月,刘林林以监事身份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同年8月,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临时会议,刘林林、杨启就公司解散以及经营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讨论,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杨启对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折、印章予以挂失,补办了新存折,另外刻制了公司公章。(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公司的存续以股东间的良好信用和合作关系为纽带,一旦股东间的关系破裂,股东的共同发展便失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开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两人均股投资设立,导致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予以解决。股东间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多次发生纠纷,多次的协商未能解决矛盾,且公司两套印鉴的存在,也使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间的长期冲突,已无法通过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等方式使公司存续,已经达到了解散公司的条件。